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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4日,关于给予李建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
作者:  点击数:15  日期:2005/08/24
    鲁理工大纪发[2005]10号文通知,李建伟,现为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中文系讲师。李建伟参加副教授职务应聘未被聘任。李建伟对聘任结果不满,打伤蔡梅娟的左脸颊。经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伤情检验鉴定书,认为依据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第七条的规定,其伤情已构成轻微伤。李建伟身为一名党员,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,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三章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鉴于李建伟打人情节较轻且事后对打人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,为教育本人和全校广大党员,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,给予李建伟党内警告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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