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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5日,关于给予李建伟警告处分的通报
作者:  点击数:14  日期:2005/08/25
    鲁理工大政发[2005]61号文通知,李建伟,现为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。李建伟竞聘副教授职务未被聘任。李建伟对聘任结果不满,打伤蔡梅娟的左脸颊。经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伤情检验鉴定书,认为依据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第七条的规定,其伤情已构成轻微伤。李建伟身为教师,其行为严重违犯职业道德,在教职工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和后果。根据山东省人事厅、山东省监察厅《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人(1998)93号)第二条、第(一)款、第(2)项的规定,鉴于李建伟事后认识到打人问题的严重性,并表示道歉。为教育其本人和广大教师,经研究,决定给予李建伟警告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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